一方出轨就丧失抚养权、流落街头、净身出户?或者赔偿巨款做牛做马?
比这离谱的约定在现实中可是多了去了,签“忠诚协议”可能基于很多理由,但发生问题时,权责是否对等是个见仁见智的问题。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3.html
“夫妻忠诚协议”类型众多,但都是以“忠诚义务”作为触发条件。这里的忠诚就是法律上的“忠实”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3.html
本文重点讨论的是,如果不自觉履行的话,法院态度如何。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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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什么是“忠实”
(一)不同的理解
传统的忠实义务,是指配偶的专一“性生活”义务,即不进行婚外性生活。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3.html
理论上的忠实,还包括不得恶意遗弃配偶、不得为了第三人利益损害配偶利益。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3.html
在不同的视角下,精神不忠、情感出轨同样也是对配偶的伤害,而且更加因人因事而异、难以标准化。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3.html
不同时代、不同人都无法对这个概念达成一致。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3.html
立法和司法部门都不想闲着没事去划一个标准,然后给自己找骂。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3.html
(二)现行法律的评定
“夫妻应当互相忠实,互相尊重,互相关爱”(民法典2021#1043)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63.html
民法典里面倒是出现了“忠实”这个词,那这要如何理解?
从内容上,相对于2001年的婚姻法,民法典加强了对身份权的保护。
离婚时,民法典认可协议处理财产、保护无过错方(民典#1087),以及认可重大过错的损害赔偿(民典#1091),新增内容是明确规定。
但对于难以认定的、动态的“忠实”,尚未规定救济措施。
可见基于“忠实义务”提起诉讼,法院也没办法受理;即使实践中因某些原因已经受理,一般也要裁定驳回起诉。
所以1043条的“忠实”仅具有宣誓性意义,不产生请求权。
属于某种意义上的“夫妻自治”了,鼓励但不出力,自治不了国家不管。
家务事难断,法律不下场。
二、哪些约定无效
“忠实”虽然难以界定,但我们可以反向思考。
忠实协议若作为合同来看,那有效的约定类型太多,没办法穷举。但法律就摆在这,我们可以筛选哪些约定是无效的。
即过错方承担的“后果”,不能突破的法律底线是什么。
往往大多数的“忠实协议”,都会出现下面的无效条款。
(一)有损人格尊严的内容无效
如限制过错方的人身自由,要求过错方绝食、允许他人伤害自身、自残、自我侮辱的强制行为(如下跪等)的约定,都没有法律效力。
中国的法律,人格权优于作为身份权的夫妻关系,尊严、自由、生命健康优先受到法律保护。
(二)关于身份关系的约定与法律相悖
特别是与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相抵触的约定,无效。
比如剥夺过错方抚养权、探望权等,甚至还有出轨就逐出家谱或者降格为孙子辈的。
家谱你们自己随便写,但公安户籍科和社保系统可不由得你胡搞。
夫妻关系、监护关系等身份的建立、变更、解除,法律有明确的规定,政府部门也配套了相应的规章制度与流程。
从法理和社会运作系统上,这类约定对社会秩序有害,无效。
(三)排除身份上法定义务的内容无效
比如排除夫妻相互抚养义务、排除对子女的抚养义务。
法定的内容,你们无权解除。
(四)惩罚性内容无效
像是净身出户,让过错方社会性死亡(要求对方公开自己的开房记录之类)这种,对人身、财产的惩罚性条款,在法律上没有效力。
现实中“不忠”的原因很复杂,如果过错方自愿承担某种后果,那没关系。
但无过错方主动去“执行正义”,那就违法。
法律讲究“过错责任与伤害相对应”。对于“不忠”,有人觉得要鞠躬谢罪就行,有人觉得非要满门抄斩不可。
而多数人的态度应该在上面两者之间。
对不同人法律只能有一种写法,而这种分歧太大、一直存在又不会对社会生产力产生根本动摇的问题。法律硬要规定只会自取其辱、减损威严。
法律处理不了的就不处理。
(五)特别强调
法律并不是完全不处理,民法典中,对于“无过错方”的救济限于共有财产的分割和离婚损害赔偿。
所以凡是“不忠及其后果”符合上面两种情况的规定(#1087、1091),法院就应当支持。
反之,夫妻忠实协议将被认定为无效、或者部分无效。
三、忠实协议其他常见内容的效力
有一种说法是,夫妻忠实协议可以参照合同编的规定,但这取决于夫妻双方的约定是否违背法律关于身份关系的规定。
(一)存在身份关系直接法律规定
当协议内容涉及结婚、离婚、夫妻财产制、离婚协议、赠与、借贷等法律已经有明确规定的方面。
直接以法律规定为准。
(二)没有法律规定的
1、有规定,但不完善
可以参照使用合同编。如夫妻约定财产制约定,没有规定对这种约定的变更、撤销,相应规则可以参考使用合同编。
2、没有规定什么内容可以夫妻协议
参照性质可以适用合同规则的,按照合同处理。
比如夫妻之间的买卖、假离婚的财产协议。
(三)如果身份关系和合同规则冲突
合同的约定,不能违反法律规定(如不能解除身份上的法定义务),也不能导致规范身份关系的指导精神落空(比如一夫一妻、忠诚义务、养老扶幼等)。
四、为何忠实协议在法律上难以处理(延伸问题)
(一)没有稳定的事实判断基础
无论是叫做夫妻忠实协议、还是忠诚协议,都是以“忠实”为条件,严格来说不具备完整的法定权利基础。
这个“没有基础”,有三个方面:
(1)民法典的婚姻家庭编,并没有规定“忠实”为法定义务,也没有对应的法定责任;
(2)法律关于夫妻协议的规定,只限于财产关系,并没有规定可以协议约定人身权利义务;
(3)婚姻家庭编中,没有“违约”的概念以及规定。
法理提炼自实践,这些问题往上看,根源还是“忠实”的模糊性,导致立法根本无法做出规制。
(二)类型化困难
忠实协议几乎可以约定一切,内容涉及的可能性无法估测。
类型化可以跨越对于“忠实”含义和程度的探究,直接判断协议内容是否有效。这是法律学者想要将忠实协议纳入法律裁判所作出的努力。
已经有的研究成果,学者基于各自观察做出的几种类型划分有:
(1)财产型、人身型;
(2)人身关系型、财产关系型、财产人身混合型;
(3)财产责任型、终止婚姻关系型、涉及子女抚养型;
(4)日常琐事型、离婚禁止型、行为禁止型;
(5)财产给付型、权利放弃型、伤害虐待型、辱骂起誓型、特定行为型
等等类目。
看起来类型很多,但无法穷尽所有可能,不同类型之间也完全做不到相互独立。
而即使能做到上述标准,类型过宽将会失去分类意义,类型过窄也会导致实务协议无法套用。
在这种基础上会让法律解释繁冗复杂,对解决问题没有实际的促进作用。
(三)最高院态度
民法典出台前,对于忠实协议的处理各地意见完全不同。而民法典出台后,最高院明确提出:夫妻之间签订“忠诚协议”,应当由当事人本着诚信原则自觉自愿履行。法律不禁止夫妻之间签订此类协议,但也不赋予此类协议强制执行力。对于是否受理此类协议的纠纷,态度一般是“不受理为宜”。
这其中应该也包含以“忠诚”为条件的财产类、行为类“合同”。
可见实践情况是:夫妻忠实协议由双方自觉履行,法院一般不干预当事人已经自觉履行的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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