签合同的目的,是把双方的意见落到纸面上,把合意固定下来。签署合同的前后,都有需要注意的要点。
之前曾经写过一篇公司合同归档的提示,这次来说合同签订时的问题。也就是对于卖方公司,合同条款怎么设置、怎么争取最优的合同履行,实现利益最大化。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10.html
以下几点,都是合同谈判中,卖方需要争取最优或重点审查的条款,这些条款对后续履行以及回款有关键性的作用。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10.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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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付款节点、付款条件
金额比较大的合同,会设置多个付款节点,比如下单款、到货款、安装款、质保金等,而且每个节点的付款条件也有不同。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10.html
像验收款此类的条件,就是到货后X天。这种约定容易确定时间、也容易执行。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10.html
但是像下单款(预付款)、发货款等付款节点,基本都是卖方自己在执行,较难有一个法律上的对外证明,比如证明自已已经下单、已经发货。所以付款条件的描述,最好以卖方“出具某种材料”这类简单的前提作为条件。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10.html
对卖家来说,一些有五六个乃至更多付款阶段的合同,其实真正容易实现的付款阶段只有:预付款、到货验收款、质保金。至于其他付款节点,对买家难以构成制衡。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10.html
毕竟大家都缺现金流,买家是能拖就拖。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10.html
所决定付款阶段的谈判,首先要确保付款条件简单、合理,否则对收款情况做出的估计,将与现实情况落差比较大;而且模糊的付款条件,也很难追究买方的违约责任。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10.html
不能只想着多分几次尽快回款,要考虑分割付款阶段的必要性。而且付款阶段的减少(只保留必要的付款阶段),也可以成为谈判的筹码。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210.html
付款的几个节点确定了,那接下来就应该详细约定必要付款阶段的“付款条件”。
如:财务配合开具何种发票、付款前需要发送什么文件(销货单/请款说明/验收说明等),以及确保合同完整履行的材料(质保金保函等)。
付款前提条件不要太复杂,在控制风险的前提下尽可能简化。
约定好了付款条件,到履行过程中如果付款遇到阻碍,卖家还是需要进行通知、催款函流程。
2、保修期的起算点
很多货物不仅是零售,还包括简单的安装服务。
零售的保修期起算点,最好约定为:为买方验收通过(或者视为验收通过)之日。
而包括安装的服务,最好约定为为:安装工程验收之日。
举个反面例子:如果卖方在一个建设工程项目中负责安装橱柜,约定的保修期从“集中交房之日”起算,那这个日期不是竣工日,也不是其他一个确定的日期,卖方无法单方证明这个“集中交房之日”,就会陷入被动。
最好约定锁定一个具体的日期,哪怕是“验收之日3个月后起算”也好。
3、交货方式
(1)交货地
如果对方不明确约定,至少约定“货物抵达乙方(卖方)或者甲方指定地点”。
(2)交货方式、运费
如果手里的格式合同,写的是某种运输方式免费(如海运免费、空运对方承担),建议及时于业务负责人确认。格式的模板一般会落后于业务现状,这种减损我方利益的条款一定要细心核实。
(3)到货验收的条件
作为卖方,当然希望“验收”的标准尽可能接近“买方接受货物即视为验收”,甚至“货物交付承运人就视为验收”,可以在谈判中尽量争取。
如果需要验收单,那一定记得写明验收单“最晚到货X日内出具,否则视为验收通过。”
验收单是一个后期争议非常多的环节,因为会涉及最核心的物权风险转移,也就是货物归属问题。
(4)货物转移风险的不同约定,对卖方风险的比较
(向上对卖方风险小)
a.货交承运人/不做约定/合同不定义什么是交付;
b.运至后期指明的交货地点;
c.对方接收货物;
d.对方完成验收;
e,.对方完成验收后X日;
f.货物完成安装;
g.货物安装完成验收后。
(向下对卖方风险大)
4、违约责任
(1)平衡
尽量保证双方义务相等,违约金支付比例相同,这是为了更好的签下合同。
视甲方态度,每日违约金的比例,可以在违约金额(一般都是欠款金额)的千分之一至万分之一。
这是一个法院会最终支持的范围,你们书面上想要约定更多都可以。
(2)禁止对方解除合同
对面有权单方解除合同的条款,最好都不要接受。一旦演变到对方按约定解除合同,无论是诉讼还是谈判,都会被动一些。
(3)不合理条款排除
如果卖方交货逾期,不仅需要承担滞纳金,但需要承担固定金额的违约金,这就属于不合理条款。
虽然不合理,但法院一定程度上会尊重你们两边的合同,谁也不知道当时这么约定是为了哪方面的衡平。
没有必要的不合理义务,建议全部拒绝。
5、项目联系人
(1)确保出问题找到人
特别是项目的签字负责人。很多时候交易出了问题,这个人除了签字其他什么也没留下,那就没有其他证据证明他是买方公司员工。
法院对这个证明要求比较高,要达成确信。
所以而且这个人的身份,最好通过买卖合同就固定下来。
比如:有权签字负责人的:姓名+身份证号+手机号+联系地址,买方公司盖了公章,这份证明就足够。
这个人离职或者没有签字权了,记得及时签补充协议确定新的负责人。
(2)不同负责人怎么办
比如一个售货安装项目,不同厂区有好几个负责人。
要提前沟通,把这些人的信息都列明。
签合同时只能确定主要负责人的,那就在合同中允许他向下授权。后期新的负责人进来,主要负责人出具授权文件后再继续对接。
6、法院管辖条款
这类合同,如果双方没有特殊隐私需求的话,都会选择法院管辖。(仲裁的裁决书不公开)
货物买卖往往不在一个地区,出现纠纷后,问题是去哪个法院起诉。
如果不特别约定:
(1)是单纯的买卖合同
最好直接约定“卖方所在地”,在当地找律师、沟通法官、实施拖延策略都会方便得多。
(2)是含有安装的买卖
约定“卖方所在地”,或者“合同履行地”
将合同性质定义为“承揽定作合同”,这样就倾向于归“接收货币一方(卖方)”的当地法院。(最高院民诉法解释(2022)#18)
因为多数合同下,都是比较简单的安装,不要定义成“装饰装修”,那样还涉及到建设工程安装的资质问题。
7、仓储费
这条很容易忽略,但能用到时也不是一笔小钱。
卖方货到仓库,但买方迟迟不能通知送货、或者货物需要安装但现场条件安装不了。
因为各种原因,这批货可能在仓库躺上一两年。建议这样约定:
“货到仓库后,我司免费保管90日,逾期收货/不发送收货通知的,每日将按照仓储物总价的万分之一收取仓储费。”这样如果日后需要走司法程序,仓储费用损失也是一个能够确定下来的数字。
8、签结算协议
买卖过程中,经常会涉及价格变动、订货变更。这就会导致最开始约定的各个付款节点比例,不能准确对应实际发生的金额。
所以这类合同中会约定最终结算环节,目的就是调平补差。而且最终结算日期还可能关联质保金起算日,质保金金额比例一般在3%-5%,但如果不重视,手里没有对方把柄,这笔钱很可能就没了下文。
可以约定:买方到货验收/整体验收完成后,最晚x个月内签结算协议。卖方提交最终结算报告后X个月双方应当完成结算协议,否则视为买方验收通过、付款条件满足,同时视为计算质保金等项目的起算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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