这几年来,某些法院的“司法创新”实在层出不穷。
以至于夸张的说,“每个法院,都有自己的诉讼法”。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63.html
近期也有媒体报出,有几个今年很火的司法领域课题,已经被提示成为“法学研究禁区”。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63.html
甚至有律师说,只学法条和司法解释,似乎都不会打官司了。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63.html
而有一些司法创新,可能已经要被叫停。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63.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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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钱包不准进法院!
有的法院不允许携带手机进入法院,律师也不行;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63.html
有的法院要求没有办案人员通知,旁人不得旁听;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63.html
有的法院要求不能携带药品、饮料(喝一口也不行)、钥匙,甚至钱包也不准进入法院;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63.html
有的法院通知律师也要脱鞋检查,甚至不准携带电脑开庭。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63.html
不少法院安检的强度,比登机安检还严格,实属客观。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63.html
安检也要遵守基本法,以上种种,哪些出现在《人民法院司法警察安全检查规则》中?
质疑有无新规定时,法警只要厉声喝道“这是最高院的规定!”就可以随意扩大解释吗?
法院的朋友说,管理者为了安全所以“没有办法”,只能一刀切以绝后患。
所以,这是理由吗?
为了撇清责任防止追责,就不顾司法文件统一规定,搞出这种层层加码、不顾实际影响和司法感受的“创新”。
细节决定感受,安检争议闹出的新闻还少吗?
法官和宣传人员努力换来的司法信任,“工作细节”中被抹掉了。
二、诉讼立案,得先做司法鉴定?
之前有个案例,未经过依法质证的材料,法院就直接移送鉴定机构确定工程价。
最高院裁定,这属于违法剥夺当事人辩论权利,是严重的程序违法。
依法律规定,应当撤销判决。(2021最高法民再316)
但是,还是有不少法院为了节省案件审理周期,搞诉前鉴定。
甚至在案件正式立案前的诉前调解阶段,就公开规定要对案件委托司法鉴定。
这不是一时一地的规定,笔者代理各地案件,“诉前鉴定”不仅出现在建设工程纠纷,甚至合同纠纷、产品质量纠纷、离婚继承纠纷都一样处理。
鉴定工作都可以在诉前调解阶段进行。
按照现行《民事诉讼法》,案件在程序上只有正式立案,拿到案号后,才会确定审判组织。
一些没有正式立案,甚至都没有承办法官担责的案子,只是诉前调解人员组织“质证”,有没有法律效力?
但法院就是委托鉴定了,庭前“质证认证”就是产生了公信司法效力。
与之类似,有的法院为了防止当事人不参与“诉前调解”,没有正式立案案号,也能发一张没案号的“开庭传票”。
至于“传票”上记载的,“不到庭按照撤诉处理”和“缺席审理”等等,就显得有些荒谬了。
没立案是开庭吗?何来“开庭传票”之有?
三、裁判文书,不再书面送达
如果在法院网上立案,点“拒不接收电子法律文书送达”选项,也不代表法院会给你寄书面材料。
甚至可能和选择“不接受诉前调解”一样,怎么选结果都一样。
甚至可能电子系统出点bug,连电子版送达都收不到。
审判文书之外,还有执行文书。
不止是书面,电子都不送。
比如上海案件最多的某区,笔者执行立案后,从未收到该区法院执行局的“终止本次执行裁定书”。
执行法官又难以联系,即使联系上,回答基本都是“裁定书肯定发过”。
只是你当事人没收到而已。
而现在一些法院的执行局更加抽象。
申请恢复执行的案子,客户自己去查到标的房屋上多了中院的轮候查封,但律师没有收到任何通知,非常尴尬。
无论是执行恢复,还是分管法官信息,都不通知。
找到原承办法官,表示不知情查不到承办人。
执行局内勤、执行信访的电话,没一个打的通。
四、大力创新,层出不穷
这几个事,只是笔者见过的几个“司法创新”。
公开报道显示,还有法院打着保护营商环境的名义,出台“诉讼保全白名单”制度。
只要进了这个“白名单”,申请保全他人时,不仅优先、而且无需担保。
而他人保全“白名单”成员时,成员可以免受查封冻结等保全措施。
地方法院如此创新“丹书铁券”,将最高院的司法解释和意见置于何地?
民诉法和司法解释规定的财产保全制度,就可以这样架空?
甚至广西南宁,某法院与停车服务公司达成“合作备忘”,公开隆重举行“签约仪式新闻发布会”。
法院表示对其开通“绿色通道”,使该公司的“诉讼案件能够得到优先受理、优先立案、优先判决、优先执行,加快了司法诉讼追缴欠费的进度,有效防止了国有资产的流失”。
再然后,这家停车公司巧立名目乱收费,反而将合作备忘录事件挖了出来。
法院的这个行为,自然也成了“司法保护”。
舆论风潮下,广西高院审查责成解除该《合作备忘录》,涉事法院领导免职。
五、创新不是创造,改革不是改法
各级司法机关只要“司法创新”,必然需要某种名义和“大义”。
“溯源治理”“刑事合规”“能动司法”...不胜枚举。
问题是这些“创新”,都创到法律框架外面去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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