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些天,最高检察院一份《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民检察院检察官助理管理工作》印发,可谓要对整个检察官助理制度进行前所未有的变革。
从职业化、工作职责、培养机制方面切入,检察官助理在原司法改革下的“司法辅助”职能定位,已经不复原样。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59.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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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拉宽,待遇未明
首当其冲,是扩充检察官主力的工作职责、明确工作责任。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59.html
如在检察长指派下,资深检察官助理出庭时,可以在检察官发言后直接参与庭审发表意见。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59.html
这等于肯定了检察官助理可以在庭审直接参与质证、辩论活动。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59.html
但对于上述的工作权责调整,很多律师倒是颇有微词。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59.html
还有重要的一点,就是不再按照组织人员部门来划分晋升模式。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59.html
现在要按照工作内容、任职资历划分。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59.html
将检察官分门别类为:新入职检察官助理、具备一定辅助办案经验的检察官助理、可全面参与需由检察官亲自承办各类办案事项的“高阶段检察官助理”。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59.html
只是不知道这种划分,不经过组织人事认可,待遇又是否有高下之分?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759.html
这次的改革,倒是明确了一点:
“检察官助理培养阶段的确定,主要以办案能力养成和职业发展方向为依据,不与职级直接挂钩”。
在这体制内,最难着手改动的就是待遇分配。
以前职级高低即待遇高低,把职级晋升权捏在手里当权柄用单位领导,也不是没有。
改革和职级无关,似乎和报酬也不挂钩。
这能调动工作积极性?
死水盘活,实乃不易
最高检愿意把检察官助理拎出来单独发文,可见重视程度。
还配一份规制所有“检察人员”的责任配套《人民检察院司法责任追究条例》。
司法改革的重头戏本来是法官检察官的员额制,实行了几年,却渐渐变成了能进不能出,僵在那儿了。
结果就是大量积压的法官助理、检察官助理没有入额机会。
再摊上个喜欢管的领导,工作五六年连职级晋升都轮不上一次。
可谓入院即巅峰。
今年全国两会上,就有一个《建议设置“助理法官”“助理检察官”岗位,打通员额制改革堵点》
说是打通堵点,长远看不如说是暗度陈仓,绕过员额制另起炉灶。
这简直和最高检的发文遥相呼应。
法院检察,同进共退
其实不少法院人都有疑惑。
以往司法改革,最高院、最高检都是几乎同时发文,这次怎么是最高检察院唱了独角戏?
所以这份文件,会不会照样用在法院系统上?
再进一步说,是不是员额制确定的独立办案、办案主体责任都要改革了?
发文是发文,实践是实践。
法院虽然没发文,但这次检察官助理改革的实质内容,法官助理们可是早就用在司法实践上了。
比如有的法院,法官助理们已经在单独主持法庭调查、法庭辩论。
这些实质的审判工作内容,是以“法庭调查”“法庭询问”名义进行的,还是要避讳规定。
而法官助理形成的笔录等工作内容,开庭时直接予以采用。
至于有的当事人或律师提出程序合法性质疑,二审法官可不怎么理他们。
无论检察院发文改革,还是法院先斩未奏直接实践,都是为了让入不了员额的助理们,加大参与办案。
简单说就是放权放责,但不放钱。
办案授权有了,那具体人员的待遇、晋升,解决了吗?
员额之难,尾大不掉
从2018年开始,员额制度推行了七八年。
改革初期就有人提出过警告。担忧的员额福利化、官员化、待遇化、终身化,都在一步步成为现实。
员额比例不增加、员额队伍满满当当。
那怎么调动其他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特别是助理们的积极性?
难道劳动力像棉花里的海绵,挤一挤还能再拧一拧?
解决问题无非两条路:
第一,是要更多的员额比例。
但这相当于饮鸩止渴,全员入额势必不可能,一旦员额再满情况只会更严峻。
重责而轻俸,必患不均。
第二,从助理内部分化,在其中再开出层次区别。
最好让助理的晋升体现工作权限区别,在内部晋升上体现进步感、成就感。
然后,参与办案权,就成了培养锻炼助理们职业地位的改革方向。
但这些,都应该带着合理的待遇梯度。如果多劳少得,那就都是屁话。
抛开组织人事部门,新建一套助理办案权限,不能仅是把责任和工作量分出去。
你说不放待遇,是不是就改不成?
成是能成,只是这员额之外的海绵,还得再榨一榨。
但这种改革方式,对法院来说是个伪命题。
赋予办案权虽不成文,但已经是普遍通行工作方式,还需要最高院发文?
倒是之前某些法院搞过类似待遇分化的“书记员长制度”。不知后续如何,也还未听说全国性推广。
于人事部门外,再建立一个助理办案权限等级,对法院来说价值几何?如何做好责任配套?
待遇晋升的矛盾恐怕也得浮上台面。
也许,最高法院没发文正是一个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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