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固定期限”等于长期合同,当然对员工有利。但实际情况是,很多员工签了两次固定期,还在签第三次、第四次。虽然劳动合同法有规定,但该怎么用,能用到什么程度,很多人都不清楚。
无固定期限的长期为什么有利?最起码,不用每年担心被零成本优化掉。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194.html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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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规定怎么说
法律有规定,如果公司不是国企改制之类的特殊情况,除了员工主动要签固定期,那么满足下面任何一条,都应当签无固定期限的长期合同。(劳动合同法(2012)#14)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194.html
(1)在一家公司连干十年;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194.html
(2)已经签了两次固定期限,员工健康状况和工作能力都没问题。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194.html
2、满足条件那年没签成
(1)你后知后觉
这就难受了,你说我在单位卷了12年,一年签一次合同。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194.html
卷到第13年,突然领悟到读书破万卷,深入学习劳动合同法,却猛然发现之前都错失良机,本来可以在第三年时就签一份无固定期限的长期合同。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194.html
第13年续签,肯定要申请签长期,但是之前第3年到第12年呢?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194.html
又看到一条:“违法不订立长期合同, 付两倍工资”(劳#82)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194.html
你笑出声来,违法十年,还我十年,赔钱。文章源自falvbiji.com远川行笔记-http://www.falvbiji.com/194.html
(2)实践中的真实标准
虽然规定“员工要求才能签固定期”、“违法两倍”,但实践做法不是这样,各地有更细的执行规定。
比如上海高院的意思是:当符合长期合同条件时,你们签了“固定期”合同,那这份合同合法有效,合同期满就自然终止。
实践中:没有要求长期=同意固定期,也就不存在赔员工违法两倍工资。
这样一来,如果员工每年都和公司签了固定期的合同,后面每年签订的都是正常合同,合同有约束力,公司也不存在过错。(沪高法[2009]73号#四(二))
作为劳动者,肯定会觉着这是两回事,觉着不对还是要赔钱,但是和仲裁员辩法理这件事早已做过,这是实践的定论。
(3)怎么预防上一条
除非,你能证明和公司说过“我不签固定期的合同”,或者“我要签无固定期限(长期合同)”,而且最终你也因此没有签固定期限的合同。
最好书面通知留凭证,直接通知到主管的人事,通知到底。者比起把通知发给你的业务领导效力更高。
3、员工如果守株待兔
这又是一种情况,员工知道自己可以签长期了,等着公司HR来自投罗网。
(1)通知公司要签长期合同
这样做是通顺的,但一定要在劳动合同期限结束前通知,切记。
唯快不破,慢了就没了。合同期限过了,没有实质劳动关系,这合同就这样解除了。
(2)刻舟求剑了
忘了通知、或者给通知晚了。公司还拿着同样条件的合同来,但员工不签。
已经不提供劳动了,只要上一份劳动合同期限结束,哪怕一天。
事情就这么结束了,合同期满终止。(沪高法[2009]73号#四(二))
(3)别死抠法条
确实,很多公司一年一签,而且社保之类交的不是很好。但这些和长期合同的赔偿没关系。
长期合同的赔偿设计,不是用来补偿上面这些过错的。赔偿和过错在法律上是一一对应的关系。
员工都不打算干了,甚至都主动交接完了,就想凭法律要“违法解除补偿金”,这明显不符合现实情况。法律规定能适用的前提,就是尊重现实。
4、公司角度
前面的内容,换个角度看就是公司HR的视角。劳动关系到了解除合同这一步,基本双方都是明牌。
(1)惺惺相惜
还是应该慎重考虑长期合同,或者给员工其他优待条件,有得谈就到不了最后一步。员工的剩余价值还有很多,先别走。
(2)优化到底
很可能这事双方已经闹僵了,员工想走、公司想炒,而且都想狠狠给对方来一下。这种情况可是太多了,恩恩怨怨每天都在上新。
公司这时应该提前就不再给工作任务,从实质上把双方的劳动关系结束掉。到这一步,也没什么长期合同可谈了,直接釜底抽薪。同时采取回避态度,尽量回避员工主动提出签无固定期限合同的要求。
(3)不利情况
被员工通知要签长期合同,而且明确通知到了负责人。
站在仲裁结果的角度上往回看,留给公司的选项就只有:退一步留人、谈好钱散货、进仲裁诉讼一审二审狂拖恶心他。
看起来任君选择,但复仇的终点是无尽的空虚,开公司还是要先考虑效益。
5、一些补充
(1)请正确用语
大家念一遍“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这个词,虽然我上面写的是“长期合同”,但到了法律程序里面,他们认的是专业词汇。
而且,在通知公司、通知劳动者的时候,请用这个标准用语。
我见过不少人叫作什么“无期限劳动合同”、“无限劳动合同”。
这些都不对啊,都带上刑法的味道了。
(2)可以一上来就签长期合同
劳动合同法的条件,是应该签订了。但员工如果和公司能谈拢,试用期最长6个月后(劳#19),入职其实就能签长期合同,理论上可以。
但反正我没怎么见过这种公司。要是不违法,不少公司都会希望你一辈子都不签长期合同。
做生意嘛,是这样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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